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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OSTAS)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OSTAS)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项目管理,推动培训工作的有序运行,确保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推出的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前瞻性的职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OSTAS培训项目”)。

        第三条 OSTAS培训项目采用面授和远程的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职业培训;

        (二)师资培训;

        (三)创业培训;

        (四)岗位技能培训;

        (五)大学生与国家干部人才培训。

        第四条 OSTAS职业培训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服务处、信息和远程培训处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OSTAS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组建OSTAS职业培训项目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相关项目培训专家小组,负责培训项目的研发、论证、督导、评估、协调等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另行规定)。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申请OSTAS培训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具有市场开拓管理经验。申请的项目,应充分体现行业前沿的先进技术和知识。

        第七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各处职能范围内,对以相同培训方式开展的同一课程培训项目,原则上只与一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单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立项条件,可根据培训方式的不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服务处或信息和远程培训处提出合作申请,同时提供培训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作单位简介、单位法人资质证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资质审查。

        第九条 OSTAS 培训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能处初审,指导委员会复审后,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培训教材或讲义、课时安排和培训收支预算、招生简章等资料。

        第十条 OSTAS 培训项目立项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进行一年的试验培训。

        试验培训期满,由合作单位提供试验总结报告,经职能处同意后,由项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合格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规定的格式起草。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对OSTAS 培训项目提供相应的推介和宣传。合作单位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开展培训过程中,应根据市场和专业需要,利用相关传媒工具进行项目的宣传。宣传材料必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OSTAS培训项目合作双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批准,合作单位不得将OSTAS培训项目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合作单位必须对培训活动进行直接全程操作。

        第十四条 为协助合作单位项目管理,方便学员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简称:WWW.OSTAS.ORG.CN )”上,设立电子信息化在线项目管理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OSTAS职业培训项目开设的课程应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充分反映工作岗位需求,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兼顾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有关职能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教学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举办的每期培训,须提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能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组织培训。

        为保证培训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建立督查巡视制度,对培训过程进行监控和现场督查,合作双方项目负责人应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要配备与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任课教师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认定或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颁发的《OSTAS职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要按照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建立培训考核卷库,并制定严密的考试实施和应急方案,认真组织项目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合作单位应建立实施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负责日常的教学评估和管理,应根据《备忘录》或《合作项目协议书》中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

        第二十条 OSTAS培训项目实行信誉等级年终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在WWW.OSTAS.ORG.CN上公布。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OSTAS职业培训项目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学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统一颁发《OSTAS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以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合作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申请办理《OSTAS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能处室收齐申办证书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发证书。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对合作单位提出警告,并在WWW.OSTAS.CN上进行公示:

        (一)合作单位签约后,不能在有效时间内积极开拓培训市场;

        (二)合作单位管理人员和主要办事人员更换频繁,且不能保证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四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备忘录》或《合作项目协议书》的执行,并在WWW.OSTAS.ORG.CN网上进行公示:

        (一)信誉等级年终评估不合格;

        (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批准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培训活动;

        (三)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审核,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没有严格遵守《备忘录》或《合作项目协议书》规定,有严重违规、违纪和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合作单位的警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职能处做出,并报项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合作单位终止协议的执行,由职能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批准,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发文通报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于: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www.ostas.org.cn